
乾隆四十四年,四川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儿童杀人案。一个年仅九岁的男童刘縻子在与玩伴争执时,竟将同龄的李子相殴打致死。案件迅速上报至朝廷,四川总督紧急呈递奏折请示乾隆皇帝。最终乾隆做出裁决:对刘縻子处以绞刑,秋后执行!
现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特殊规定。根据现行刑法,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,而是由监护人加强管教或接受专门矫治教育。但在清朝,法律对儿童犯罪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。
《大清律例》明确规定:凡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残疾者,犯流放以下罪行可赎罪;八十以上、十岁以下及重病者,若犯杀人死罪,需上奏皇帝裁决;盗窃伤人等罪可赎罪,其余罪行不予追究。这意味着,十岁以下儿童若犯杀人罪,必须由皇帝亲自定夺。
展开剩余58%类似案件在雍正年间就有先例。当时14岁的丁乞三被18岁的丁乞仔欺负,情急之下用土块还击,不料击中要害致其死亡。地方官府建议处绞刑,但雍正认为丁乞三是自卫且属意外,最终判其无罪。
回到乾隆四十四年的案件,事情发生在四川盐亭县。同村的三个孩子——9岁的刘縻子、李子相以及李子相的妹妹李润,经常一起放牛玩耍。这天,李子相兄妹在自家蚕豆地采摘蚕豆充饥,刘縻子闻香而来。
起初李子相出于友情给了刘縻子一颗蚕豆,但贪吃的刘縻子索要更多。见李子相拒绝并将剩余蚕豆全部吃掉,愤怒的刘縻子突然暴起,揪住李子相衣领就是一拳。两人扭打中,刘縻子猛击李子相胸口,致其跌倒时腰部撞上石块要害。
令人震惊的是,即便李子相已失去意识,暴怒的刘縻子仍继续殴打其面部。直到精疲力竭才停手,而李子相早已气绝身亡。当地官府本想参照雍正案例判刘縻子无罪,但乾隆皇帝却持不同意见。
乾隆认为刘縻子属于主动挑衅的一方,必须严惩以儆效尤。他特别强调不能因凶手年幼就姑息杀人罪行,最终下旨对刘縻子处以绞刑。
从现代视角看,这个判决颇具警示意义。虽然九岁孩童尚属年幼,但其已具备基本的是非观念。若不对严重暴力行为加以惩戒,很可能会助长其凶残性格的养成。这个案例也反映出古代司法对儿童保护与现代理念的显著差异。
发布于:天津市睿迎网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